民事訴訟證人書面需要注意什麼?

在訴訟中一般會有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兩種,民事訴訟中如果需要舉證,除了書面證據外,物證外,可能會有證人。那麼,民事訴訟證人書面需要注意什麼?注意無外乎包括哪些人可以成爲證人、怎麼出庭作證等,小編爲您整理出來,一起來看一下。

民事訴訟證人書面需要注意什麼?

民事訴訟證人書面需要注意什麼?

哪些人可以成爲證人?

要成爲訴訟中的證人,適格的條件有四個:

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藉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裏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確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爲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因此,這就要求證人具有一定的語言表達能力,以便真實、清晰地表達所感知的案件事實。

3、能正確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當事人如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僞證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誰來承擔證人的開銷?

《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證人必須出庭嗎?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證人享有哪些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證人還享有以下權利:

1、證人作證受國家法律保護。證人出庭作證,國家有義務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如證人因作證受到打擊報復,有權提出控告,受到司法保護。

2、證人有權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提供證言,如不通曉當地的語言文字的,可要求法院提供翻譯;對於聾啞盲人,他們可以用啞語、書面語、手勢進行陳述;

3、對於自己的陳述,證人有權申請補充或更正。證人發現記錄與自己的表述不一致時,可申請更正。

證人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1、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

2、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一般而言,證人應該以口頭方式就知道的案件情況向法院作出陳述,陳述必須屬實,不能誇大也不能縮小,陳述應該是針對事實,而不是就事實進行分析、評價、推理。

3、證人必須遵守法庭秩序。

4、證人故意作僞證的,應負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民事案件證人作僞證的後果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整理的關於證人需要注意的相關問題,證人不僅僅有保護也有義務,證人承擔的義務首先就是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秩序,但是最重要的就是不能做爲證,必須實話實說。相關的事由還需要根據相關法律具體定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