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仲裁規定中需要注意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仲裁規定中需要注意什麼?

民事訴訟法仲裁規定中需要注意什麼?

民事訴訟法仲裁規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撤銷與不予執行國內仲裁的原因是一樣的,當事人可以選擇一種行使。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了下面的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條第(四)、(五)項,目的是保持與仲裁法的規定一致。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是沒有關於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規定的,只有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規定,撤銷國內仲裁的規定在《仲裁法》裏。

第二百三十七條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覈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爲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外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使領館可以向該國公民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但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並不得采取強制措施。

除前款規定的情況外,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機關准許,任何外國機關或者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送達文書、調查取證。

民事訴訟法仲裁規定中需要注意符合仲裁的內容,需要符合法律規定,在國家規定的合規合法的基礎上,來訴訟和仲裁,同時勸解大家要在國家合法合規的基礎上進行上述和仲裁。國家會給予每個公民合法合理的公平處理,和利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