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一、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1、平行訴訟

在平行訴訟造成管轄權衝突不可避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強調國家主權的同時,應適當地採用“一事不再理”原則,承認外國法院的訴訟效力,並考慮到有利於判決的執行等因素。

具體言之,對於“對抗訴訟”,人民法院經司法審查後,一般應予受理,且不得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的判決。對於“重複訴訟”,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對於當 事人已在外國法院起訴而正在進行中的案件,再到我國法院起訴的,應按“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予受理。對於當事人在外國法院起訴後獲得勝訴,但判決在該國得不 到執行,再就同案向我國法院起訴的,不宜按“一事不再理”原則處理,而應當允許當事人再行起訴。

2、不方便法院原則

我國在立法上沒有規定不方便法院原則,司法解釋也不曾明確。法院認爲可以考慮適用該原則;受案的我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選擇我國法院管轄的協議;案件不屬於我國法院專屬管轄;案件不涉及我國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利益;案件爭議發生的主要事實不在我國且不適用我國法律,我國法院若受案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難;外國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且審理該案件更爲方便。

3、適當地建立必要管轄權

有關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的消極衝突,我國應適當地建立必要管轄權。雖然我國在立法上沒有明確建立必要管轄權,但是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 條和第14 條分別有如下規定:“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 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爲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具體表現有什麼

1、一事兩訴或平行訴訟

一事兩訴、一事再理、平行訴訟、重疊訴訟或重複訴訟、未決訴訟等現象都是國際民商事訴訟管轄權積極衝突的表現方式,這種衝突方式也是管轄權積極衝突形式中 最常見的一種,這種形式的特點就是有關國家的法院對同一事實的案件都具有管轄權,而且,也不排斥其他國家法院的管轄。

2、訴訟無門

相對於國際民事管轄權的積極衝突,現實中也大量存在訴訟無門的情況,即與某一國際民商事爭議相聯繫的各國都不主張對該案件行使管轄權,致使當事人欲訴無 門,無法獲得司法救濟。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消極衝突的原因主要是立法上的空缺,換句話說,就是成文法系各國對某一國際民事糾紛沒有確定的而依據,而英美國 家的“自由裁量”司法也否定對某一國際民事案件的受理。

綜上所述,引發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衝突的因素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平行訴訟和訴訟無門。我國在解決此類衝突上面,是有一套原則的。針對在我國發生的涉外民事訴訟,我國法院具備管轄權,當法院不便處理時,可以交給涉外一方的法院處理。處理國際民事訴訟,就得在強調主權的同時,兼顧國外的法院的訴訟效力。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