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需要哪些費用?

雖然民事訴訟能有效的解決我們生活中的各項糾紛,但是在民事訴訟存續期間需要當事人投入大量的的人力財力力。就以民事訴訟所需投入的財力來說,當事人除了要支付代理律師相應的律師費外還要向法院繳納訴訟費,且這兩者的收費並不低。那麼民事訴訟需要哪些費用呢?具體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小編將在下文爲大家介紹,請繼續往下閱讀。

民事訴訟需要哪些費用?

一、民事訴訟的收費項目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訴訟費包括兩個方面:

1、案件受理費

就是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訴訟後,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案件受理費可分爲:

(1)非財產案件受理費,如離婚、侵犯公民肖像權、名譽權等因人身關係或非財產關係提起的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財產案件受理費。如債務、經濟合同糾紛等因財產權益爭議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依法向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2、其他訴訟費用。人民法院除了向當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費外,還應收取在審理案件及處理其他事項時實際支出的費用。主要包括:

(1)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

(2)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開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5)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二、民事訴訟的收費標準

財產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財產案件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財產權益爭議案件徵收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案件受理費包括: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和再審案件中,依照《交納辦法》的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以訴訟標的額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別計算,然後將各段的數額相加即爲案件的受理費的總額。具體交納標準如下: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財產案件受理費的計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規定對訴訟標的額分段計算,之後相加,所得總數即爲應收額。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

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是指人民法院對只涉及人身關係或人身非財產關係的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費。非財產案件的受理費,通常是按件交納的。在非財產案件中涉及財產爭議的,按不同的情況分別收取。按照《交納辦法》,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知識產權與勞動爭議案件的受理費和交納標準

1、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2、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上述案件,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對上述案件的收費有幅度規定的,在具體的實施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標準。

申請費

申請費是指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相關事項,應當交納的費用。

依據《交納辦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保全措施;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申請破產;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理算、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份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3)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4款的規定,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按照本項規定的標準交納申請費,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

2、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3、依法申請支付令的,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的1/3交納。

4、依法申請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納100元。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每件交納400元。

6、破產案件依據破產財產總額計算,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但是,最高不超過30萬元。

7、海事案件的申請費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1萬元;

(2)申請海事強制令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3)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的,每件交納1000元至5000元;

(4)申請海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1000元;

(5)申請共同海損理算的,每件交納1000元。

此外,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依照《交納辦法》第9條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按照不服原判決部分的再審請求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

其他費用

當事人除了交納案件受理費之外,還應交納在訴訟中實際支出的各種費用,這些費用統稱爲其他訴訟費用。這些費用主要是:

1、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人民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爲收取。

2、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納工本費。

3、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條第3款規定提供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翻譯的,不收取費用。

不同類型的訴訟案件其收費標準大不一樣,就如離婚案件與財產爭議案件的收費標準不能同一而語,具體的民事訴訟需要哪些費用及收費標準請參照上文的介紹。原則上誰提起訴訟就由誰預交訴訟費用,在法院開庭審理後敗訴的一方需要全額支付訴訟費,而原先預交的訴訟費將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