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第三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爲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而參加訴訟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和認定:

(一)對案件的訴訟標的全部或者部分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如本訴的原被告正在爭奪某房產的所有權,第三人認爲該房產既不屬於原告,也不屬於被告,而是屬於自己,他所提出的請求權就是一種獨立的請求權,此時,他可以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

(二)主張由於訴訟結果而使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也可以獨立參加訴訟。如合同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在合同雙方因合同糾紛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時,第三人認爲該合同應爲無效合同的,則可以作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提出參加訴訟。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般情況下應當由其本人主動申請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當事人未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應主動進行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在審判實踐中,有時對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易混淆,特別是對追加的當事人,究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還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難以區別,因此,要正確確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必須搞清這兩種訴訟當事人區別。

所謂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爲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需合併審理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訴訟人。如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此時的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債務人)即是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結合上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他們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

第一,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持不同態度。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是爭議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在同一法律關係共同享有權利、共同承擔義務;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告或者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二,訴訟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方在訴訟中只能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追加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要麼屬原告一方或者成爲共同原告,要麼屬於被告一方或者成爲被告,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的爭議;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既不站在本訴的原告一方,也不站在本訴的被告一方,而是獨立存在於原、被告之外,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都有爭議的一種當事人,只能處於原告的地位。

第三,參加訴訟的方式不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般在原告起訴或者被告應訴時一同參加,未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爲原告或者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在本訴進行中以主動申請訴訟的方式參加訴訟的。

二、對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認定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訴訟標的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人。司法實踐中對於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訴訟權利義務分歧較大,產生了不同的認識,從而導致了實踐中錯列、亂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現象的問題。在我國民事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包括兩種類型:

第一,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具有與當事人相類似的訴訟地位。因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與已經發生的訴訟的當事人之間存在一定的依附性,但對於本訴的標的仍然享有權利或者承擔義務。它與當事人之間的依附性表現在:要求引進第三人的一方當事人敗訴並對原告有給付義務時,纔可判決第三人對本訴原告承擔責任;原告與被告之間爭議的事實認定和雙方責任的確定,往往影響被告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有效與否,而被告對原告,第三人對被告所負責任的確定,往往成爲確認原告與第三人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以及第三人應對原告承擔責任的基礎。此時,第三人與本訴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同本訴爭議的法律關係有牽連,與第三人相牽連的本訴一方當事人,無論訴訟結果是勝訴還是敗訴都影響第三人法律上的利益,如果敗訴,則第三人要承擔民事責任。所以,第三人與本訴當事人之間實際上存在着兩個訴的利益關係,三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離開訴訟,法院就無法查明爭議事實,在充分辯論的基礎上合一作出公正判決,也無法越過本訴讓第三人向本訴原告承擔民事責任。該類承擔民事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上訴權利。

第二,真正意義上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民事訴訟的輔助第三人。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目的是知悉本訴的情況,這種輔助第三人只能站在當事人一方進行訴訟,雖然可以提供證據、進行辯論,但其所提供的主張和抗辯不得同主當事人相沖突,這種第三人不能請求撤訴,也不能請求和解,無權提出管轄權和上訴權。

上述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方式可以由原告或者被告申請將其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由第三人主動申請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

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還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除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外,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依職權主動追加其參加訴訟,但一經法院通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就必須參加訴訟,這體現了國家的干預原則。

三、商事糾紛案件第三人蔘加訴訟的認定

(一)商事合同糾紛案件中,第三人如何參加訴訟問題,目前爭議較大,結合《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結合審判實踐,談一下在商事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如何具體確定訴訟的第三人。

1、在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訴訟中,就違約責任的承擔,除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外,不應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條,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該條對當事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即使是因第三人原因而導致合同當事人的違約,違約方也應承擔責任。以前,司法實踐中常常以違約方的違約行爲是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爲由,將該第三人作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特別是在以前的連環購銷合同糾紛案件中經常追加第三人。而依據上述法條規定,不存在列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的必要。

2、對於下列幾種合同類糾紛案件,第三人可以參加訴訟。

(1)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債權人以次債務人爲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債權人未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債務人爲第三人。該情況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審理該類糾紛案件中,爲便於查明債權人對原債務人是否享有合法債權,享有債權的具體數額,以明確其可以行使的代位權的範圍,有必要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2)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爲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爲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爲第三人。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爲第三人,可以方便案件審理,查明第三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當債務人的行爲被撤銷,面臨的是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向債務人返還所得利益問題。

(3)合同轉讓糾紛案件中可以將原合同當事人列爲第三人蔘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後,債務人與受讓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權人列爲第三人;第二十八條規定: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轉移合同義務後,受讓人與債權人之間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受讓人就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權利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債務人列爲第三人;第二十九條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受讓人,對方與受讓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糾紛訴至人民法院,對方就合同權利義務提出抗辯的,可以將出讓方列爲第三人。由於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或者轉移後,相應的合同抗辯權也隨之轉移,原合同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合同出讓方所享有的合同履行的抗辯權,應由受讓人享有。但其抗辯權是否成立,與原合同關係的當事人有密切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只有將原合同當事人列爲第三人讓其參加訴訟,纔有利於該事實的查明。

(二)其他商事糾紛案件第三人問題

除上述《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需要第三人蔘加訴訟外,還有其他商事合同糾紛案件,有些合同糾紛的審理需要合同以外的第三者予以配合或者共同參與,這些人與合同的當事人有一定的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只有通知其參與訴訟,才能查明事實,解決糾紛。如股權轉讓合同糾紛,在受讓方請求出讓方履行股權轉讓義務、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必須公司的配合與參與,此時,可將公司列爲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其參加訴訟。再如《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四條,關於股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原告可以將公司的其他股東列爲第三人;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追加其他股東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其他股東也可以自動申請以共同原告參加訴訟或者以第三人身份申請參加訴訟。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必須作出正確的認定和定位,使第三人有權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民事訴訟中第三人的法律規定,取決於當地法院的政策。因此,第三方的認定必須有強有力的證據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