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大會具體有哪些職,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股東大會具體有哪些職,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股東大會具體有哪些職,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股東大會有以下職責:
1、對公司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
2、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3、修改公司章程;
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十九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