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股東會職權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般類型的企業單位在設立之後,都會按照公司法,以及自行制定的公司章程的規定,設立公司的股東會,並且賦予其一定的職權,公司法股東會職權範圍是如何規定的?若股東會的股東,沒有按照既定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職權,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公司法股東會職權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一、公司法股東會職權範圍:

《公司法》

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釋義】

本條是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範圍的規定。

〖評析〗

股東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意思機關,體現全體股東的共同意志,因此,股東會行使的職權一般是關係公司“生死存亡”的重大事項,即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計劃,發行債券、公司的人事、財務、增減資本、變更公司形式、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修改公司章程等等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股東會有法定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職權兩種,公司可以章程的形式規定除法定職權以外的其他職權。

前十項爲法定職權,第十一項爲授權公司章程規定的職權。

二、法定職權包括: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股東投資公司就是爲了獲取回報,因此,公司的經營情況對股東的利益有切身的影響,股東會當然有權對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做出決定。當然,股東會不是親自從事經營的機關,而且也不可能對以後發生的事預料得十分精確,所以,股東會只是對經營的方針和計劃做出方向性的指引,而不可能提出具體的實施方案。

2、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這是股東會有關人事方面的職權。公司是股東的公司,但是股東並不一定親自參與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而是由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代爲之。由股東擔任的董事是由股東會透過選舉方式選舉和更換的。同時,公司還設有專門的機構或人員對董事會或董事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一機構或人員即公司的監事會或監事。由股東出任的監事同樣也是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這項職權反應了公司法第4條的規定:股東有選擇管理者的權利。這是股東的固有權利,不得限制或剝奪。股東正是透過股東會來行使這一權利,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即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決定其報酬事項。根據公司法第45條的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第52條規定,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因此,除了由股東出任的董事、監事外,還可以有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而他們是由公司職工透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因此,對於他們的選舉和更換並不納入股東會的職權範圍。

3、審議批准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該權限體現了董事會、監事會或者監事都要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是公司的決策執行機構,其方案直接影響到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活動,因此,必須經股東會審議批准方能實施,一方面爲了保證公司按照股東預期的方向發展,另一方面也是爲了防止董事會濫用職權,損害股東利益。監事會或監事的職責是監督檢查董事會或董事的經營管理活動,因此,必須把監督結果向股東會報告,以便股東瞭解公司經營的一切情況。同時,監事會或監事的自身的活動情況也應向股東會彙報,關於監督內容、對象、步驟等也要得到股東會的審議批准。

4、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這是涉及公司財務以及股東收益權方面的事項。公司的財務是公司的命脈,不僅關係公司本身的切身利益,而且還關係到公司的股東、債權人、公司職工及其他利益關係主體的利益,它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公司的利潤分配與彌補虧損方案直接關係到股東的收益,股東的收益權是般權的核心,是股東進行投資的最終極、最重要的權利。因此,在執行機構董事會制訂出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後,當然要由股東會進行審議,批准後方可執行。

5、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6、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7、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8、改公司章程。

增資、減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對公司來講都是最爲重要的、生死攸關的事項,公司註冊資本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公司對外擔保的財產基礎,其重要性是顯然易見的。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增資或減資的方案必須經股東會作出決議。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不經清算程序直接併爲一個公司;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不經清算程序,分爲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變更公司形式在我國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導致公司的終止,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宣告破產後,對公司事務及財產做一了斷,最終使公司終止;公司章程則是公司內部最高行爲準則,關係到公司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章程由全體股東制定,修改也應由股東會修改。以上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公司合併、分立、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這些事項的結果也是和股東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休慼相關的,所以必須由股東會做出決議,而且公司法規定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見《公司法》第43條)。發行公司債券即公司舉債,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公司舉債要經過特別的決議;但是其對公司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一旦資不抵債將會導致公司破產,公司債券持有人將優先於股東受償,不僅如此,公司舉債還涉及多方利益,甚至整個社會的穩定,因此,必須經股東會對其具體事宜作出決議。

當然對於具體的公司,可以按照既定規定意願,並且結合實際情況,對股東會的職權見限制,但是不得違反既定的民事法律的規定,否則將不會產生司法效力。監事會,可以監督股東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