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爲地與結果地不同怎麼確定管轄地?

一、犯罪行爲地與結果地不同怎麼確定管轄地?

犯罪行爲地與結果地不同怎麼確定管轄地?

犯罪行爲地與結果地不同一般根據犯罪結果地來確定管轄地,《刑事訴訟法》第24條對地域管轄作了明確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知:

刑事案件原則上是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爲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銷贓地。犯罪地在幾個人民法院轄區內的,這幾個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都有管轄權。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理論根據在於:

①犯罪地是犯罪證據集中的地方,便於犯罪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迅速、全面地收集證據,查清案件事實,也便於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理覈實證據,正確及時地審判案件;

②犯罪地的人民羣衆最關心本地所發生的案件的審判,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便於當地羣衆去旁聽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判,對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同時發揮人民法院庭審的教育作用;

③犯罪地的人民法院透過審判自己轄區內發生的各種犯罪案件,便於人民法院全面掌握犯罪情況,研究總結犯罪的特點、規律和趨勢,提出防範的建議和措施,搞好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

二、刑事立案管轄原則有哪些

(一)有利於準確及時查明案件事實,保證案件質量,實現《刑事訴訟法》的任務;

(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各司法機關的職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三)便於訴訟參與人蔘與訴訟活動;

(四)既要分工明確,又要留有餘地,做到原則性靈活性相結合。

在發現自己的財產、身體權益受到他人的侵權行爲而受到傷害時,若是想要透過法律方式維權,首先需要確定犯罪結果發生地、造成違法結果行爲的實施地點以及犯罪分子的經常居住地,繼而確定該刑事案件的管轄司法機構後才能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