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網絡犯罪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網絡犯罪的管轄地如何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審判管轄,以屬地管轄爲主,屬人管轄爲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爲發生地。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爲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具體而言:

1、網絡行爲的目的地。

網絡行爲必然具有目的性。因此,行爲的目的可以作爲確定管轄的聯結點。如果行爲人使網絡上的特定人得到資訊數據,並希望他人訪問該網頁,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標發送資訊、數據,這種積極的、主動的接觸目的與目標所在地構成直接故意的關聯。這種直接故意的關聯,可以推定爲行爲人的意思表示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構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轄的基礎。

2、網絡犯罪行爲實施地。

網絡犯罪行爲須透過一定的計算機設備進行,應當以行爲人爲中心,以實施犯罪行爲的設備爲線索,認定犯罪行爲地。行爲人實施犯罪的計算機終端、服務器等設備是相對固定的,因此,行爲人實施網絡犯罪的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爲犯罪行爲地。

3、網絡犯罪行爲結果地。

由於網絡傳輸的全球性,對於任何上網的行爲,受其危害影響的地點都會數不勝數,若以此作爲管轄權的基礎,必然會造成管轄法院的泛濫。但網上侵犯商業祕密、間諜犯罪、網絡入侵、散佈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放置後門程序、偷窺、複製、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資訊等犯罪有一個共性,就是必須侵入他人的計算機資訊網絡才能作案。因此,將所侵入的系統局域網、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作爲犯罪結果地,其所在地法院擁有管轄權當無異議。

從上文的介紹中可以知道,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針對網絡犯罪,具體可以由網絡行爲的目的地、犯罪行爲實施地、以及犯罪行爲結果地的法院進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