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活動中訴訟時效怎麼中止?
1、須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礙。
其他障礙具體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2、中止的法定事由須存在或發生於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二、民事訴訟時效適用範圍
民事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於消滅的制度。 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包括合同,侵權之債,不當得利與無因管理之債,締約過失之債等
2、不適用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但其受侵害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也受訴訟時效約束
3、國家財產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受到侵害時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4、具有強制性,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或變更其適用
三、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爲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爲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爲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訴訟時效不是自己想中止就可以中止的,也能說中止訴訟時效的這些事情根本就不是人爲可以控制的,常見的都是訴訟時效的中斷。所以,一場民事訴訟活動中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時效是不會中止的,而且時效就算中止,距離法定時效也只剩6個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