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交給誰

【爲您推薦】溫江區律師 夏津縣律師 屏山縣律師 江華縣律師 陽春市律師 織金縣律師 荔城區律師

管轄權異議交給誰

說到管轄權異議,相信大家都不陌生吧,如果當事人對於自己的案件存在異議,是可以撰寫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申請重新審判案件的。那麼,管轄權異議交給誰呢?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爲大家帶來相關的法律知識的介紹。

一、需要蓋章的材料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2份 蓋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1份 蓋章

3、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1份 蓋章

4、營業執照複印件 1份 蓋章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誰

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一審法院。向受理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如對決定不服,可向上級法院上訴。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當事人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其中,對被告管轄權異議成立的裁定,原告可以提起上訴。

三、管轄權異議成立時法院的處理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審查後,認爲異議成立的,即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若有管轄權的法院爲兩個或以上時,法院則依職權逕行移送至其認爲合適之法院。這種做法,遭到理論界的批評,認爲這種做法剝奪了原告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也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肇始由原告發動的原理。對異議成立時的處理,也可納入到附帶訴訟模式中去,在詢問當事人後再由法院作出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移送的法院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則依管轄法院由原告選擇的原則處理,採納原告的意見。

2、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3、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爲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爲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綜上所述,關於管轄權異議交給誰,我們要注意,首先我們一定要將需要的材料蓋好相關的章,然後,將自己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交給一審法院。另外,我們要注意,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提出的,如果超過了法定期限,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