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寄給誰

一、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寄給誰

管轄權異議上訴狀寄給誰

交給一審法院承辦法官,不同的案件都會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一個能夠進行管轄的法院,而要是當事人覺得該法院不具有管轄權的話,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上訴狀交幾份

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向法院提交一份就可以的。

對於管轄權的異議,應由法院內部自行根據法律規定來審查並作出裁定,無需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也無需對方當事人答辯,所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要向法院提供一份異議書就可以的。

三、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文

上訴人(原審被告):

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請求

1、請求依法裁定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並將本案依法移送至XXX人民法院審理;

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上訴人訴上訴人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現XX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20XX)X民初字第X號民事裁定,駁回了上訴人對本案的管轄權異議。上訴人對該裁定不服,提出上訴,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一)、本案理應只有一個被告,即上訴人XX有限公司。 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中認爲本案存在兩個被告是錯誤的。

首先,鄭XX分公司雖然進行了工商登記,但在註冊時無註冊資金,無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次,本案的《產品買賣合同》的簽訂主體是XX有限公司、 XXX及XX公司,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只是上訴人的分支機構,不是合同的相對人,因而,該分公司不應當成爲本合同糾紛的訴訟參加人。第三,被上訴人把上訴人的分支機構即XX分公司列爲原審的被告,並想以此獲得該分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權,此乃被上訴人濫用訴權。作爲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從更好保護訴權角度來講,對當事人濫用訴權的行爲,理應禁止。第四,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條件,XX分公司對外不具備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因此,本案實際上只有一個被告即XX有限公司,XX市XX區人民法院(20XX)站X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認定本案有兩個被告,屬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20XX年4月11日在XX公司處簽訂的《產品買賣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地在XX。同時該合同雙方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明確約定“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和因產品質量等問題引起的其他糾紛,首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出賣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透過訴訟方式解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糾紛應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被上訴人所在地XX市XX區既不是“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況且合同雙方當事人又在買賣合同中協議選擇了管轄的人民法院,因此XX市XX區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三)、XX市XX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X民初字第374號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上訴人於20XX年8月30日收到應訴通知書,在20XX年9月3日提出管轄權異議,而XXX市XX區人民法院卻在20XX年12月1號作出駁回上訴人管轄異議的裁定,12月13日寄送給上訴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若干規定》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應當認真進行審查,並在15日內作出異議是否成立的書面裁定”。XX 市XX區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已嚴重超出法定審理期限。

綜上,上訴人認爲: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程序違法,故上訴人依法向貴院提起上訴,望裁如所請。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上訴狀的書寫需要有一定的法律基本功和較好的文案能力。在書寫的時候,不建議寫的很長明知要把自己想要表達的內容表達清晰即可,言簡意賅。一般讓律師寫的,律師會按照案情的複雜程度來收取代理費用,有條件的建議還是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