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本

管轄異議,是指當事人對於法院是否對案件具有管轄權存在異議。但是也會出現這麼一種情況,即申請了管轄異議,但是又想撤回,這時候,就需要撰寫撤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那麼,大家知道它的要求有哪些嗎?下面,本站小編將會爲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撤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本

一、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1、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2、是指當事人認爲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後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3、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爲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於對其主體、客體範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爲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採廣義的概念,因爲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定,在於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爲,以保證作爲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爲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爲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所謂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事訴訟法第127條對管轄權異議主體的表述爲“當事人”,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在民事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轄權異議之主體地位在法理上和實務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於原告、參加訴訟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轄異議權。

二、撤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範本

申請事項;

請求撤回對廣州市 區人民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離婚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審理。訴訟中,申請人曾向貴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現申請人請求撤回該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書,請予以准許。

此致

廣州市 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4年 月 日

綜上所述,關於撤回管轄權異議上訴狀這個問題的相關的知識,管轄權異議,通俗點說就是當事人認爲法院對於自己的案件沒有管轄權,而提出異議。如果想要撤回異議,依據相關規定,需要向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的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回管轄權異議申請書,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連雲港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