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時間最長時間是多久?

一、訴訟時效抗辯時間最長時間是多久?

訴訟時效抗辯時間最長時間是多久?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最長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會依法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最長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爲。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爲特定行爲的權利。

二、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情況有哪些?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1.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爲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爲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援。

爲了保護權利人的權利,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了訴訟時效,最長時間是二十年,二十年內權利人隨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超過二十年後,法院就不予處理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在一審期間,並沒有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那麼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