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費減免緩交規定是怎樣的

一、訴訟費減免緩交規定是怎樣的

訴訟費減免緩交規定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卹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司法救助,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

1、當事人爲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的,如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榮軍休養單位、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

2、當事人是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

3、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生產經營難以爲繼的。

4、當事人根據有關規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認爲其他應當進行司法救助的。

二、破產案件申請標的訴訟費標準是什麼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具體交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