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的六個月規定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六個月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的六個月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的六個月規定是時效計算的暫停,等到法定的暫停情形消失後,繼續開始計算。因此,並不是補6個月。可以理解爲暫停了多少時間,後面就延長多長時間。特別注意一點,時效中止的發生時段,必須是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二、訴訟時效中止

是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訴訟依法暫時停止進行,並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繼續進行的情況,又稱爲時效的暫停。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三、時效中止的情形:

(1)不可抗力,人力不能預見、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的活動,前者如地震、洪水、颱風等。出現不可抗力時,使得權利人在客觀上無法或不便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而且即使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亦無濟於事。因此,法律規定時效期間中止計算予以救濟是完全必要的。

(2)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2、其他阻礙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爲能力;

(2)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3、發生時段

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始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

訴訟時效終止在我們國家是有非常嚴格的時間方面的限制條件的,也就是在訴訟時效最後的6個月時間段內,其他的時間段是不能夠發生這種法律方面的效力的,等到法律所規定的效力障礙解除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繼續的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