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的九種情形是哪些?

必要共同訴訟的九種情形是哪些?

必要共同訴訟的九種情形是哪些?

必要共同訴訟的九種情形有掛靠關係、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個人合夥問題、企業法人分立問題、借用關係、保證合同關係、繼承遺產關係、代理關係、共有財產關係這九種情形,具體的介紹如下:

1.掛靠關係。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爲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問題。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爲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覈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理人;被推選的代理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爲共同訴訟人。

5.借用關係。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爲共同訴訟人。

6.保證合同關係。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爲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爲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可只列被保證人爲被告。”根據該條文,在當事人對保證責任形式未作出明確約定時,即推定爲一般保證責任。

7.繼承遺產關係。在繼承遺產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爲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爲共同原告。”但是,在遺產繼承訴訟中,如果被遺漏的部分繼承人對遺產主張遺囑繼承權,則就該遺產的繼承部分,該主張遺囑繼承權人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8.代理關係。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爲共同訴訟人。

9.共有財產關係。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爲共同訴訟人。

掛靠、借用、保證合同、繼承遺產、代理、共有財產這幾種關係有必要共同訴訟的,還有個體工商戶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個人合夥、企業法人分立這三種問題也是需要必要共同訴訟,以上便是必要共同訴訟的九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