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的代理意見與起訴狀的區別有嗎?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代理意見與起訴狀的區別有嗎?

訴訟時效中斷的代理意見與起訴狀的區別有嗎?

訴訟時效中斷的代理意見與起訴狀的區別肯定是有的;

代理詞是代理人接受訴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蔘與訴訟或仲裁活動,在法庭辯論階段爲維護委託人的權益,就案件事實提供證據,適用法律,辯明是非所發表的代理意見形成的文字材料

民事起訴狀是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因自己的或依法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者與他人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裁判的訴訟法律文書.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透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承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綜合上面所說的,代理意見與起訴狀是屬於兩種不同的文書,但都是屬於來保護當事人的,一個是要結案的文書,一個是起訴之前要寫的文書,所以,對於當事人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不同的情況來制定不同的文書,這樣才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