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一、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規則是怎樣的?

一般還是採取誰主張,誰舉證。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指出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自己提出訴求或者反駁對方訴求所依據的事實。

《民事證據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起訴或被告提出反訴要提供證據。

根據以上法律、司法解釋及證據規定可以看出“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基本舉證原則,我國法院在審理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的時候,除非《反壟斷法》和《反壟斷司法解釋》有特別的規定,否則的話一般都是適用該原則。

二、我國反壟斷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存在的問題

關於舉證責任分配的特殊規定,一定程度上是減輕了原告的舉證負擔,但從司法實踐的效果來看,原告勝訴的案件依然很少。取證難和證明難問題仍是制約反壟斷民事訴訟的重要瓶頸。從舉證責任分配來看,最主要的問題,一是反壟斷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本身存在着問題。二是在於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於舉證責任分配的適用存在着理解或者態度上的問題。

(一)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存在問題

1、反壟斷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存在模糊性

壟斷案件中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模糊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反壟斷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不確定。二是根據《反壟斷司法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原告是否還要對行爲的競爭效果承擔舉證責任不明確。

(1)沒有明確反壟斷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

歸責原則的確立對於原被告雙方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有影響的,使得舉證責任的分配更加明確,主要表現在原告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我國的《反壟斷法》及其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該類案件的歸責原則,因此反壟斷案件中原告是否需要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在司法實踐當中法官存在着不同的做法。

關於被告的主觀過錯,我國的學者一致認爲,在反壟斷案件中不需要原告來舉證證明被告實施壟斷行爲時的主觀過錯。但是關於原告不用證明過錯的原因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經營者在實施壟斷行爲的時候都是希望該壟斷行爲能夠成功,且希望能夠從中獲取利益,要說其不是故意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該類案件中並不需要原告來證明被告的主觀過錯。

另一種觀點認爲,反壟斷民事訴訟因爲適用特殊的歸責原則因此不需要證明過錯存在。如有學者認爲反壟斷民事訴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需原告單獨證明過錯的存在。有學者認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中,以不公平高價銷售或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爲,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無正當理由實施的所規定的壟斷行爲適用過錯推定原則。

因此,如果是存在着一個反壟斷的民事訴訟案件,那麼誰發起了這個反壟斷的民事訴訟,誰就有必要爲他的民事訴訟提供好相關的證據,這個證據的準備期限通常是在15天之內,如果是在這個期限之內都沒有準備好相關的證據,對於法院來講,可能就是當事人,他已經放棄了舉證,那麼法院在判案的時候,很有可能是會判當事人敗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