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什麼情況出庭作證?

一、證人什麼情況出庭作證?

證人什麼情況出庭作證?

證人出庭並不是必須的,新刑事訴訟法對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予以了強制性規定,因而如若法院要求傳喚證人出庭,則一般其必須出庭。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爲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就其執行職務時目擊的犯罪情況作爲證人出庭作證,適用前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爲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爲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二、證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不出庭作證

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透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要求有哪些?

證人出庭作證,一般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做出是否批准證人出庭的決定。

但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於損害國家利益、涉及身份關係和程序性等事項需要調查的,也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綜合上面所說的,證人就是見證案件發生整個過程的人,對於此人在判決案件上面是起到很大的作用,只要法院通知證人出庭,那麼證人就要按法律的規定把親眼所見的事實如實訴說,如果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的話,那麼這是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