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什麼情況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活動中,證據的完整性影響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證據不全,不能對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審判活動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證據鏈,而且證據要合法合據,這樣才能解決最後的問題。依照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時,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證據收集和提供的主體必須具有合法性,這一點非常重要。爲確保收集證據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當的方法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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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下強制證人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88條第1款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該條明確了法院具有強制證人出庭作證的權力,前提是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第206條對於條文中的具有“正當理由”的情形規定如下:

1、在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行動極爲不便的;

2、居所遠離開庭地點且交通極爲不便的;

3、身處國外短期無法回國的;

4、有其他客觀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

對於本應強制出庭的證人如若出現了上述情形也是可以透過其他不出庭的方式提供證據,體現了訴訟便宜主義和一定的人文關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