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我國可以用作案件審理所提供的證據的種類大體可以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可以直觀直接的證明的證據,間接證據則是與之相對的,不能直接證明,但可以相互聯繫判斷的證據。本站今天就來給您講一下哪些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哪些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一、間接證據

(一)含義

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二)遵守原則

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繫,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二、哪些證據屬於間接證據?如何區分?

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是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關聯方式,或者說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之間的證明性質。凡證據都具有關聯性,但是關聯的方式有所不同。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是直接的,是沒有中間環節的。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關聯則是間接的,是透過其他證據連接的。凡證據都具有證明功能,但是證明的性質有所不同。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具有直接性,即可以不依賴於其他證據,“一步到位”地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間接證據的證明則具有間接性,即必須與其他證據連接起來,而且往往要以某種推論爲中介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間接證據的連接是環環相扣的鏈條,還是多股細繩擰成的繩索?)

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但是可以單獨、直接地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個情節或片斷。換言之,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具有間接性,但是對於案件事實中某個情節或片段的證明則可能具有直接性。由此可見,區分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關鍵問題是要明確什麼是案件的主要事實。

所謂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對確定案件爭議或解決訴訟糾紛具有關鍵意義的事實。在不同種類的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亦有所不同。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是民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行政訴訟案件的主要事實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爲是否存在及是否合法的事實;在刑事訴訟中,案件主要事實則是指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那個犯罪行爲的相關事實。

哪些證據屬於間接證據?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但並不是所有能和案件聯繫起來的證據都可以作爲間接證據,間接證據也有要遵守的原則。正確的選擇好間接證據,才能讓案件更公正的審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