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證據的效力大於言詞證據嗎?

一、實物證據效力和言詞證據的效力

實物證據的效力大於言詞證據嗎?

實物證據是需要依託科學工具或者言詞講解方有效,而言詞證據則是證人本身的口述,不需要依託外物即刻成效,實物證據效力和言詞證據效力的大小比較在不同的情況下有不同的效力,下面就此進行詳細的講解和劃分。

(一)、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的劃分標準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劃分標準: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爲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凡是表現爲人的陳述,即以言詞作爲表現形式的證據,是言詞證據。凡是表現爲物品、痕跡和內容具有證據價值的書面檔案,即以實物作爲表現形式的證據,是實物證據。

在法律規定的幾種證據中,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都是言詞證據。辨認筆錄和偵查實驗筆錄,一般認爲也屬於言詞證據。此外,應當注意的是,鑑定意見也是言詞證據。原因在於,鑑定意見的實質是鑑定人就鑑定的專門問題發表的個人意見,而且在法庭審理時要求鑑定人對鑑定意見作出口頭說明,並當庭回答當事人和辯護人等的發問。

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屬於實物證據。勘驗、檢查筆錄是辦案人員在勘驗、檢查中對所見客觀情況的客觀記載,而不是辦案人員的陳述,因此也屬於實物證據。對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一般認爲屬於實物證據。

但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詢問證人、被害人時的錄音、錄像則屬於收集、固定證據的方法,並沒有形成新的證據,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意義上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按陳述主體不同,應分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

(二)、實物證據和言詞證據的效力大小

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的運用。將證據劃分爲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有助於司法工作人員把握特點,有針對性地收集、固定和運用,並據此正確判斷案件事實。

言詞證據的優點是能夠比較形象、生動地反映客觀事物,可以從動態上揭示案件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和具體情節,而且提供證據的人能及時補充、修正、重述他所瞭解的事實,回答辦案人員提出的問題,澄清某些疑點。但是,由於言詞證據是經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鑑定人等的感知、判斷、記憶、陳述這幾個過程“加工”過的,受感受力、記憶力、判斷力、表達能力、利害關係和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響,不能如實反映案件客觀情況的可能性較大,甚至還會歪曲、僞造、隱瞞事實。

針對言詞證據的上述特點,在收集和運用時,應當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嚴禁採用刑訊逼供、引誘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詞證據,應當對證人和被害人講明作僞證和虛假陳述應負的法律責任,告知其有義務如實提供證據;

(2)應當及時收集言詞證據,特別是對於年老、重病、重傷等人員,更應當及時收集;

(3)針對言詞證據易變性、可塑性較大的特點,應當十分注意固定程序,對陳述要全面、如實地進行記錄,並依法覈對和簽名,予以固定;

(4)審查、判斷言詞證據,應當特別注意陳述主體的個人情況,與案件的關係,感知、記憶、陳述的能力和條件,以及有無外界社會因素的影響等;

(5)應當儘可能收集到實物證據來印證言詞證據,在只有言詞證據而無實物證據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定罪處刑應當特別慎重;

(6)作爲定案根據的言詞證據必須在法庭上查證屬實,法庭審查言詞證據的方式主要是詢問和質證。

與言詞證據相比,實物證據的優點在於更爲客觀、固定、可靠,較少受人爲因素的影響。但是,除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外,實物證據所反映的案件事實不僅遠不如言詞證據形象、生動和具體,而且所含資訊量較小,通常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某個片段,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則多是間接的。此外,實物證據的證明力在許多情況下要運用科學技術手段才能揭示出來,對科學技術手段的依賴性較強。

針對實物證據的上述特點,收集和運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應當及時、客觀、細緻、全面,注意充分運用現代化科技手段,避免遺漏或在收集中破壞實物證據的證明價值;

(2)凡是需要鑑定或者檢驗的實物證據,都必須進行鑑定或檢驗,不能僅憑辦案人員的經驗判斷;

(3)對收集到的實物證據應開列清單,妥善保管,不能儲存的應透過拍照、製作模型、繪圖等手段加以保全和固定;

(4)審查實物證據,應當注意是否被僞造,是否受環境影響而發生變化,以及收集實物證據的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所使用的技術設備的質量情況等。

由上我們可知,實物證據的效力和言詞證據效力的大小根據情況不同而可能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論,但是,當事人在提供這兩種證據時,必須真實可靠,不可弄虛作弊,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罰,具體情況下的效力問題當事人需要諮詢律師方可知道自己是否能勝辯。以上便是本站對實物證據的效力大於言詞證據的效力嗎的講解,如果您仍有疑問,歡迎透過本站的平臺來諮詢資深律師,我們竭誠爲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