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近日,最高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進一步明確電子郵件、短信、微博客、網聊記錄等電子數據形式可作爲民事案件的證據。由此可知,聊天記錄在法律上是被承認可以作爲正式的法律證據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