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書證的審查判斷要注意哪些

一、對書證的審查判斷要注意哪些

對書證的審查判斷要注意哪些

在審查判斷中,應根據書證的具體特點,有爭對性的注意以下問題:

(1)書證好似則樣刑場的,製作主體是誰。審查書證首先應注意書證所屬類型,一般而言,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法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製作的書證,真實可靠程度一般比較高,有疑問的也可以向原製作單位覈查。以個人身份製作的私人文書,應查明製作主體,並詢問製作人或見證人,瞭解其製作情況及製作過程。

(2)書證是否爲原件,是否系僞造或變造而形成。根據《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早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纔可以是副本或複製件。副本、複製件只有經與原件覈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是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同等的證明力。爲確定書證是否爲原件,有無僞造、變造的可能,除詢問見證人、製作人外,必要時可以進行鑑定。

(3)書證記載或表達的內容及其含義。書證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因此,應當審查所記載的內容是否合理、是否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有無欺詐、脅迫或其他暴力作用而形成,特別個人製作的私人文書,可能因製作人觀察不實、理解錯誤、記憶不清和記載不準等因素影響書證正確反映與案件相關的事實,更不用說居心叵測、從中作弊的書證了。如一受賄案中,被告人供述2003年11月向李某借了現金20萬,當時出具了借條一張,在庭審中當庭出示,並辯稱公訴機關指控其受賄罪不成立。但經質證,發現用作書寫借條的用紙系本地某印刷廠於2004年4月才印製並出廠的。2004年4月,被告人已經被刑事拘留,這一書證就是僞造的,不能用來作爲證據。

(4)書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繫。書證屬於證據類之一,應當將書證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審查,審查他們之間證明的問題是否一致,互相之間有無矛盾,如果有矛盾,矛盾的性質是什麼,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某類證據的真實性,應抓住主要矛盾不放,深入調查研究,求得合理的解決。

(5)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係及所要證明的問題。書證作爲證據首先要與案件待證事實有關,與案件待證事實風馬牛不相及的書證,是沒有任何作用的。書證的運用,要審查它對案件待證事實有何作用,能說明什麼問題,是否能從書證內容上體現出來。

(6)取得書證程序是否合法。書證的形成、收集、保管及書證本身的製作程序是否合法是書證內容真實客觀的保證,如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應當由二人以上製作,並應當附有製作過程的文字說明及原件存放何處的說明,並有製作人簽名或蓋章,方可從形式上有效。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署名,並加蓋單位公章,向個人調取收集書面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署名或蓋章。

二、書證是指什麼?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形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待證事實的書面檔案或其他物品。對於書證重點應注意它所記載或表達的思想內容,而不是它所存在的處所、外形、屬性等物質特徵。如一部遺失在犯罪現場的武俠小說,根據該書的外部形態特徵可以判斷該書爲某甲所有,此時該書是物證不是書證,因爲該書的內容與案件待證事實沒有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有些證據既是物證也是書證,如貪污案件彙總,把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作爲證據,從單句上書寫的字跡可以證明塗改單句的行爲人,此時,利用了單句字跡的外部形體特徵,屬於物證;同時,根據單據的數據,可以確定其貪污財務的具體數額,此時,利用了單據所反映的思想內容,該單據屬於書證。

此時還需要先對書證進行審查,至於審查書證要注意什麼,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紹。而在收集書證的過程中,也需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證據被認定爲無效的從而被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