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賣淫需要哪些證據

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僱傭、引誘、容留等手段,糾集、控制多人從事賣淫的行爲。組織賣淫罪證據需要有人證、證人證言或現場抓獲所獲得的證據,只要能證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爲即可爲有效證據。只要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組織賣淫需要哪些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