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產抵押不做他項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房屋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後設立,同時《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抵押房屋會在房產證上作他項權登記,所以沒有做他項權登記的房屋抵押無效。《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房屋出租後還能抵押嗎
實際中,能夠拿去抵押的房屋要求不是很多,最必要的是你就是該房子的主人,房產證上寫的就是你的名字,如果不止你一個人的話,那在辦理抵押的時候就需要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就可以成功抵押了。
所以,對於正在出租的房屋,因爲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房屋所有者,就是真正的房主,那麼你就有權按照自己的需要處置自己的房屋。
這裏面一點都不管租客的事的,租客只是房子裏的使用人,而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所以這個狀況點都不會妨礙房屋抵押。
已經出租了的房子可以正常辦理抵押,但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不能辦理抵押登記的房產,具體有如下:
1、權屬來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據城市規劃,市區政府決定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3、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4、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5、權屬有爭議的;
6、法律、法規或市政府規定禁止抵押的;
7、除鄉(鎮)、村企業廠房等建築物佔用範圍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利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它集體土地使用權。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規定,房屋抵押登記其實是辦理他項權登記,所以房屋抵押沒有設立他項權登記的,房屋抵押行爲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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