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產證抵押有期限嗎
民法典中房產證抵押有期限,房屋抵押期限是主債權訴訟期間,超出訴訟時效不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就會消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房地產抵押合同具有的法律特徵
(1)房地產抵押合同是一種從合同。
房地產抵押合同必須以設立主債的合同的存在爲前提才能成立,它是主債的債權人與主債的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間自願訂立的以提供房地產作爲擔保主債履行的從合同。
房地產抵押合同隨主債的消滅而終止。
(2)房地產抵押合同的標的只能是不動產和特定物。
土地和房屋具有不可移動性,也不可以其他土地和房屋來代替,否則其價值就容易發生變化。
房地產抵押合同只能在房地產所在地履行,也只能以合同約定的房屋、土地來履行。
(3)房地產抵押合同是諾成性合同。
根據合同的成以是否以交付標的物爲要件,可將合同分爲實踐性合同和諾成性合同。
實踐性合同是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必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諾成性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房地產抵押不以轉移房地產的佔有爲特徵,所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的成立並不以轉以標的物和前提,它屬於諾成性合同。
(4)房地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
前者必須採取特定的形式,而後者並不以採取特定的形式爲要件。
房地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簽訂房地產抵押合同,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由此可見,房地產抵押合同屬於要式合同。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房屋抵押期限是主債權訴訟期間,超出訴訟時效不行使抵押權的,抵押權就會消滅。
具體的規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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