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抵押房產如何處理
抵押的房屋怎樣處理,要看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而定,如果債務人逾期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行使抵押權。如果償還債務的,債權消滅後,抵押人可以註銷房屋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第四百一十條【抵押權的實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二、抵押權的實現應具備的條件
通常而言,抵押權的實現一般應當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抵押權合法有效存在。
(二)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
但依照規定,在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以及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比如抵押物因抵押人的原因造成價值減少而抵押人又不能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的特殊情況下,即使債務並未屆期,抵押權人也可以實現抵押權。
(三)債務人沒有清償債務,既包括沒有清償全部債務,也包括尚有部分債務沒有清償,因爲依據抵押權的不可分原則,債務人雖然只有部分債務未履行,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對全部抵押物主張實現抵押權。
(四)對於債務未清償,非因債權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
若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是由債權人一方當事人的原因造成,則抵押權人不得實現其抵押權。
比如,債權人拒絕接受債務人的全面適當履行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房屋的處理有兩種情況,實現抵押權和註銷抵押登記。
如果債務人不還款的,債權人可以實現抵押權;
債務人償還債務,債權消滅後,抵押人可以註銷房屋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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