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產是否可以部分抵押
民法典規定,房屋是一個整體,抵押房屋時不能只抵押一部分,但整個房屋抵押,並且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也要一併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爲一併抵押。
二、抵押人私自將抵押的房屋賣掉,怎麼辦
抵押不同於買賣,房屋所有人將房子抵押出去之後,還能夠使用該房子,仍然能住人並且不用考慮搬走。
按照法律上明確的規定,房產抵押人在辦理抵押之後,還享有以下幾個權利:
1、房屋抵押人對抵押的房屋享有所有權,並有權取得抵押房屋的各種收益;
2、房屋抵押人對抵押房屋享有處分權,但若想轉讓抵押房屋,須事先徵得房屋抵押權人同意;
3、可以對抵押房屋多次出抵,但須保證數個房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總額不大於抵押房屋的價值;
4、可以將抵押房屋出租。
雖然然說房屋抵押人對該房屋享有的權利還是蠻大的,但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果房屋抵押人沒有告訴抵押權人,也就是債權人,就私自吧將抵押的房屋賣掉,該行爲最後是會被認定爲無效行爲。
根據法律上對抵押的明確規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間,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的轉讓行爲無效。
按照房屋抵押人對被抵押的房產享有一定的權利的同時,除了上面不能私自做抵押的規定,也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具體的義務如下:
房屋抵押人承擔的主要義務是保管義務,即妥善保養,維護抵押房屋。
如抵押人對抵押房屋進行毀壞,致使抵押房屋的價值減少時,房屋抵押人應恢復抵押房屋的原狀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一般就是抵押人要以其他財產充抵抵押的房屋。
如果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等不能歸責於抵押人的事由而毀損滅失時,就像在地震中被毀壞的房子,那麼此時房屋抵押人可以以賠償請求權向房屋抵押權人提供擔保,也可將賠償請求權讓與給抵押權人而獲免責。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房屋不能只抵押一部分的,房屋抵押要將房屋全部抵押。
抵押房屋時,要連同房屋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抵押人未一併抵押的,視爲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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