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抵押房產證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抵押房屋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權就設立,房屋抵押行爲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什麼是房屋抵押
抵押是一個法律術語,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抵押定義爲:
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房屋抵押就是一種具體的抵押方式,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爲了保證債務履行而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或享有處分權的國有房屋提供出來作擔保,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則債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房屋,並在處分抵押房屋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提供抵押房屋的當事人稱爲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債權人稱爲房屋抵押權人。
房屋抵押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爲能力,無民事行爲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人不得設定房屋抵押。
凡他們已設定的抵押,當爲無效。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抵押房屋時,簽訂了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後,抵押權就會設立,房屋抵押行爲具有法律效力。
債權人取得房屋的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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