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本抵押沒去房產局有效嗎
民法典規定,抵押財物要辦理抵押登記纔有效的,所以抵押房屋沒有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行爲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抵押合同】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二、抵押權消滅的情形有哪些
抵押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一樣,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在特定的條件下也會消滅。
根據《民法典》和實際運用中的情況來看,以下幾種情況下抵押權消滅:
1、以實現的方式消滅,抵押權實現後原有的抵押合同終止,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解除,抵押權自然消滅。
2、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在抵押合同簽訂後,在履行過程中抵押權人自動放棄抵押權,自動的退到一般債權人的地位,放棄其享有的優先受償權,這時抵押權因抵押權人的放棄而消滅。
3、因抵押合同的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多種形式的無效,合同無效,抵押權自然無效,抵押權因合同無效而消滅,抵押合同的無效包括因主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因客體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和因內容不合格而造成的無效等。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以房屋作爲抵押物進行抵押的,要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後成立。
所以抵押房屋時,未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登記的,房屋抵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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