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用房產證抵押貸款寫欠條有效嗎

民法典中用房產證抵押貸款寫欠條有效嗎
民法典中用房產證抵押貸款寫欠條有效嗎
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出具借條後,如果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房屋進行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後,房屋抵押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第四百零二條【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