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和非法行醫的處罰有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和非法行醫的處罰有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和非法行醫的處罰有什麼?

(一)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

爲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健康,國務院於1994年發佈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該法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菘停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以下的罰款。”此外,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行政規章,如《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其中也規定了取締、打擊非法行醫的財產處罰方法,即沒收非法收和藥品、器械,可並處罰款。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有: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如果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非法行醫的情形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行醫犯罪行爲的種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爲“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爲“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1、造成就診人中度以上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2、造成三名以上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藥品是特殊商品,需要相關企業和個人慎重對待,生產經營過程中都需要嚴謹對待,杜絕假冒僞劣藥品出現。非法行醫不具備資質的合法性的,能夠有行醫資格的,應該有相應的營業執照和技術職稱證件,這樣對自己的職業生涯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是一種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