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行醫罪並罰規定是什麼?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行醫罪並罰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行醫罪並罰規定是什麼?

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行醫罪並罰規定是如果存在着生產銷售假藥行爲和非法行醫行爲的話,就可以對此而數罪併罰。

(一)非法行醫的行政處罰

爲了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管理,促進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保障人民健康,國務院於發佈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該法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第44條還規定:“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菘停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以下的罰款。”此外,衛生部發布的有關行政規章,如《醫師、中醫師個體開業暫行管理辦法》。其中也規定了取締、打擊非法行醫的財產處罰方法,即沒收非法收和藥品、器械,可並處罰款。

(二)生產銷售假藥的處罰有:

1、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處罰。

如果藥品本身不危害人體健康的,當然不能認定爲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若藥品本身可能會對人體健康產生嚴重危害的,當然應認定爲生產、銷售假藥罪。

二、非法行醫的情形是什麼?

非法行醫犯罪行爲的種情形有: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爲的。

下列情形之一應認定爲“情節嚴重”:

1、造成就診人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2、造成甲類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有傳播、流行危險的;

3、使用假藥、劣藥或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衛生材料、醫療器械,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4、非法行醫被衛生行政部門行政處罰兩次以後,再次非法行醫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沒有取得或者是以非法的方式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那麼將會構成非法行醫,並且在非法行爲這個過程當中存在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爲,那麼將會按照刑事法律規定來對此進行處罰,並且是屬於數罪併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