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最長多少天

一、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最長多少天

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最長多少天

不一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事訴訟舉證期限有兩種情形,一般情況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二、證據交換的時限規定

1、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2、人民法院對於證據較多或者複雜疑難的案件,應當組織當事人在答辯期屆滿後、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

3、交換證據的時間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的,交換證據之日舉證期限屆滿。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的,證據交換日相應順延。

4、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三、提舉新證據的時限規定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2、一方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對方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者舉證。

民事訴訟一旦立案以後,那麼就必須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如果沒有證據的話,那麼在訴訟中是非常容易敗訴的,而在舉證的時候關於舉證的期限,一般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來決定多長時間,或者是也可以由法院來進行指定舉證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