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舉證最長是多少天

一、延期舉證最長多少天

延期舉證最長是多少天

《證據規定》36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確定。”根據此條規定,我們舉證時限制度是採用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爲主,延期舉證爲補充的形式。此條規定有三個特點:一是採用“當事人主義”和“職權主義”相結合,既保護當事人申請延期的權利,同時又規定是否延期由人民法院依職權確定。二是申請延期次數具有任意性,即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不受任何限制。三是申請延期理由法定性和不確定性。相關專家認爲,《證據規定》36條將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限規定爲“適當”,沒有具體規定可以延期舉證的期限,一方面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的期限無限制,可以要求延長一月、兩月,也可以要求延長一年、兩年,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人民法院確定延長舉證期限的隨意性。一種觀點認爲申請延長的期限應爲三十日,因爲《證據規定》33條把三十日作爲最短舉證時限,應把三十日作爲一個舉證週期,人民法院同意延長舉證期限也應爲一個週期。另一種觀點認爲延長舉證期限應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因爲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的理由不同,面臨舉證不能的困難程度各異,由人民法院自行決定更符合實際情況。總的說來,一致的觀點是延長舉證期限不能超過初始的舉證期限。延長舉證期限是對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時限和當事人約定舉證時限制度的補充,延長期限不宜過長,不然有“主次不分”之嫌,建議延長舉證期限定爲十五日爲宜,實踐中確有舉證困難的可以透過再次申請延期舉證予以彌補。

二、延期舉證在司法實務中可能存在的問題

1、當事人訴權與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衝突

由於《證據規定》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可以申請延期舉證,也就是說無論是法院指定舉證期限,還是當事人約定舉證期限,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都是其當然的訴訟權利,如規範適當地行使該權利則有效地補救了舉證時限制度的不足和缺陷,但過多過濫的行使,則在一定程度上衝擊了舉證時限制度。由於該規定的原則性,當事人是否可以申請延期舉證一般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確有困難”認定的標準是什麼,人民法院是否准許的標準又是什麼,全依賴審判人員的自由裁量來維繫。

2、當事人反覆申請延期,造成訴訟的再拖延

設立舉證時限的目的是限定當事人訴訟活動的期間,以最大限度提高訴訟效率,縮短訴訟時間。由於我國沒有實行強制代理制度,當事人委託代理人的案件目前還不到一半,因此當事人收集提交證據“困難”確實較多。此種情況客觀上使我們的訴訟價值取向處於兩難境地,如提高司法效率,防止產生“遲來的正義”,就必然縮短當事人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間,減少允許其延期舉證的次數,可能使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無法舉證,法院會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如充分救濟困難當事人的舉證權利,過多地延長當事人申請申請延期舉證的期間或多次同意當事人延期舉證,就可能導致審判期限的不斷滯後,造成訴訟效率低下。

延期舉證最長是多少天?相關的法律對此並無集體的規定,這就需要法官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相應的期限,這就爲濫用該項權利創造了可能性,所以審判人員就更應該公平公正的判案,以防止某些當事人利用該權利拖延訴訟進度,妨礙訴訟的有效進行 。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濱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