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一是間接證明具有依賴性。二是間接證據具有關聯性。三是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四是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依據一個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來劃分,可分爲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