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物證都是間接證據嗎?

物證在刑事訴訟中是起到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人的作用,當提供證據時,我們的物證是屬於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呢?接下來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學習瞭解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以及爲什麼說物證都是間接證據呢。

所有物證都是間接證據嗎?

一、 所有物證都是間接證據嗎

刑事訴訟中,所有物證都是間接證據,物證的特性是符合成爲間接證據的標準,在案件中,物證是破案和揭露罪行最直接了當的方式,物證能否成爲直接證據,關鍵也看要證明的事實是什麼。

二、什麼是物證

物證是指以外部特徵,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如作案工具、現場遺留物、贓物、血跡、精斑、腳印等。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三、什麼是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舍才能證明的證據。間接證據必須與案內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形成一個證據體系,才能共同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刑事訴訟中廣泛存在的是間接證據,常見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過現場的痕跡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動機、目的的證據,認定案發現場的勘驗筆錄等。特別是各種物證,一般只能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些片段或個別情節,基本上屬於間接證據。

摺疊編輯本段遵守原則根據間接證據的特點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幾項規則: 

1客觀性,用於定案的每一個間接證據都必須經查證屬實,即必須都是客觀真實的;

2關聯性,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真實存在客觀聯繫,對證明案件事實有實際意義;

3充分性,間接證據必須達到能夠證明案件全部事實所需要的量;

4 協調性,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

5 完整性,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

6 排他性,運用間接證據構成的證明體系得出的結論必須是唯一的,而且是排他的。

摺疊編輯本段運用規則

1、應審查間接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和法律性。只有客觀存在的、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且爲法律容許的證據方可採用

2、間接證據必須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即有關犯罪事件、地點、過程、手段、工具、後果、目的、動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情況的等,都有相應的證據證明

3、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間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須得到合理地排除

4、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確鑿無疑的

間接證據是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實,需要與其他證據相結舍才能證明的證據。間接證據必須與案內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形成一個證據體系,才能共同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刑事訴訟中廣泛存在的是間接證據,常見的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過現場的痕跡物品、犯罪工具,反映犯罪動機、目的的證據,認定案發現場的勘驗筆錄等。特別是各種物證,一般只能證明案件事實中的某些片段或個別情節,基本上屬於間接證據。

由此可見,在刑事訴訟中,所有物證都是間接證據,物證的特性是符合成爲間接證據的標準,在案件中,物證是破案和揭露罪行最直接了當的方式,物證能否成爲直接證據,關鍵也看要證明的事實是什麼。以上就是關於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區別,以及物證都是間接證據的說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南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