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遵循的規則包括哪些?

一、法院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遵循的規則是什麼?

法院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遵循的規則包括哪些?

1、間接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要對收集到的間接證據逐一查證落實,查明每個間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每個間接證據本身真實可靠。如提取的物質痕跡是不是犯罪行爲留下的,鑑定結論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間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正確運用推理的基礎。如果間接證據本身不可靠,當然不可能做出正確的結論。這個規則對於審查各種證據都是普遍適用的。在辦案中的間接證據數量較多,關係複雜,真假並存,這就需要對於每個間接證據反覆查證,以確定其真實性。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這是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的前提條件。要判明各個間接證據與案件的主要事實在客觀上是否有內在聯繫,防止把那些與案件毫無關係的材料,當作間接證據加以收集和使用。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繫是多種多樣的,它們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決定、制約犯罪的條件;犯罪造成的後果;是伴隨犯罪而發生的情況,等等。由於存在着各種複雜的內在聯繫,所以仔細地分析它們之間是否具有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聯繫當作客觀的內在聯繫,而作爲間接證據使用,延誤訴訟時間,影響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3、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所有間接證據要環環相扣,協調統一,互相印證,結合起來必須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在這個證據體系中, 各個證據必須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脫節,如果間接證據之間不相符合,互相脫節,就應當透過進一步調查研究,查證清楚之後,才能確定其證明效力。

4、所有查證屬實,準確可靠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只能得出一個結論,證明一個唯一的事實,並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二、間接證據能直接作爲定案依據嗎?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且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過程比較複雜,因此必須遵循《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沒有被告人供述只要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原則。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講究真憑實據的,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運用間接證據定案應遵循的規則包括間接證據必須客觀真實、並且能夠相互之間組成完整證據鏈。只有這樣,法院才能根據掌握的間接證據對案件進行宣判。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