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卡點查獲打架鬥毆嫌疑人是什麼行爲?

一、治安卡點查獲打架鬥毆嫌疑人是什麼行爲?

治安卡點查獲打架鬥毆嫌疑人是什麼行爲?

聚衆鬥毆輕則是治安案件,重則是刑事案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治安案件聚衆鬥毆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衆鬥毆的,應予立案追訴;

2、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聚衆鬥毆,情節嚴重的。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聚衆鬥毆案);

3、情節、後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爲重大案件:十人以上聚衆鬥毆或者聚衆鬥毆致三名以上罪犯重傷的;

4、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爲特別重大案件:案件中一次殺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傷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殺害監獄警察、武裝警察、工人及其家屬的。

三、聚衆鬥毆罪的犯罪構成

(一)成立聚衆鬥毆罪雖然需要多人蔘與,但不要求鬥毆的各方都必須3人以上

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進行鬥毆的,仍然成立本罪(“衆”包括沒有達到責任年齡、不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只是不承擔責任而已)。

(二)聚衆鬥毆可以分解爲“聚衆鬥”與“聚衆毆”

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擊對方的身體;後者是指多衆一方單純攻擊對方身體(單純被攻擊的人不成立聚衆鬥毆罪,但首要分子除外)。

(三)聚衆鬥毆並不限於雙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鬥毆的情形。

(四)聚衆鬥毆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雙方都有首要分子,鬥毆一方的首要分子約定與對方人員鬥毆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要聯繫本罪的法益認定犯罪,對於沒有擾亂公共秩序的聚衆鬥毆行爲,不宜認定爲犯罪。

(五)聚衆鬥毆罪不可能由過失構成,也不要求雙方均有鬥毆的故意,其中一方有鬥毆故意時,對有鬥毆故意的一方以聚衆鬥毆罪論處。

綜上所述,對於聚衆鬥毆如果是屬於情節輕微的就按照治安案件進行處罰,如果有嚴重的情況達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標準,那就會按照刑事案件進行處罰。所以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進行分析,才能知道是不是治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