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叫錄口供有權拒絕嗎?

一、公安局叫錄口供有權拒絕嗎?

公安局叫錄口供有權拒絕嗎?

公安局叫錄口供無權拒絕。如果涉嫌犯罪,公安局錄口供是依法進行的,犯罪嫌疑人無權拒絕,這是當事人的法律義務。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爲所作的口頭供述(包括對其他人的揭發檢舉)。在中國,公安、司法機關辦理案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的原則。口供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一種證據。只有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1、孤立的口供,未經查證和查證不實的口供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

2、關於查證屬實的口供的證據效力。依法獲取的口供一經查證屬實,當然可以作爲定案的依據。但是應當看到,對口供的查證過程,同樣是一個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判斷所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審查口供的真實性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口供作爲一種對案件事實有直接證明作用的證據,根據邏輯規則,其自身在不能證明自身真實性時,亦即喪失了獨立證明案件事實的可能性。

3、非法獲取的口供,雖經查證屬實,也不應承認其證據效力。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二、法律依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實際上可以看到有一些對於案件在進行偵查的時候,需要透過路口供的方式來進行。這實際上就是屬於當事人必須要履行的一項義務,是沒有權利拒絕公安機關要求路口供的,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會涉及到相關的一些違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