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人去打架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一、帶人去打架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帶人去打架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帶人去打架責任劃分是處罰首要分子。參與人員按照其產生的後果依法處理。致人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犯故意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至於民事賠償,要承擔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構成傷殘的還要承擔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

構成故意傷害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還需要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等,但如果能拿到諒解書,可以判處緩刑。

二、處罰是怎樣的?

(一)治安處罰

1、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只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2、拘留或罰款:

(1)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應由縣級公安局決定,不是你“提出”不提出的問題。

(2)拘留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你是殘疾人或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3)罰款可以是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嚴重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4)可以既拘留、又罰款,即並罰。

依據是:《治安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3、立案起訴步驟:寫好起訴狀,帶上身份證、相關證據(是對方打的證據、治療花費的證據等),到法院的立案庭請求立案,然後等到法院通知參加庭審。

(二)刑事處罰

1、如果透過法醫鑑定做出傷情是輕傷或者重傷,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通俗的說,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就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屬於自訴案件,自訴案件主要還是鼓勵和解,所以原告只要自願撤訴被告就不必負法律責任,在實踐中,如果真的是輕傷,一般只要達成了賠償協議並執行了,一般不會判刑。

在現實生活當中確實存在着很多的一些違法的犯罪行爲,而最常見的一種就是屬於打架鬥毆,帶人打架鬥毆的情況的話,對於首要分子的處罰力度肯定是非常深的,而其他的參與人員就按照他所參與的程度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