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對於學生打架鬥毆來說,身爲學校以及教師,也會也是有一定的教育責任,那麼對於家長來說,也是有一定的責任的,學生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是怎樣的?根據相關的處罰辦法,如果學生因爲不當而造成傷害的責任,應該是由家長負責,具體看下文。

學生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學生打架受傷責任劃分是怎樣的

根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如果不是因爲學校設施等問題,學校平時又有教育學生安全,並在事故發生後及時救助學生,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行爲不當而對自己造成傷害,其責任應由家長負責。

必須指出的是,從目前我國教育的現實看,要求學校確保所有的學生不出差錯是不現實的:一是從時間上看,教師很難在工作時間中一直保持高度的警惕,時刻留心學生的舉動;二是從人員上看,一個教師一般要管理許多名學生,教師不可能同時保證所有的學生都不出差錯。

學校責任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教育機構的過錯推定責任】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在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時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這個時候我們就能夠知道了,對於學生打架鬥毆期間的具體責任應該怎麼分配,其實更多的作爲學生的家長來說,因爲學生家長就是學生的第一監護人,那麼他應該有主要的責任。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