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聚衆鬥毆逃的了嗎?

聚衆鬥毆是一種不良的社會風氣,是導致他人及社會秩序混亂的一種不可取行爲,如果因爲一時頭腦發熱參與了聚衆鬥毆逃逸的話,法律會怎麼制裁這些以爲可以漏網的小魚呢?那些以爲自己可以逃掉的人真的能逃得了嗎?參與了聚衆鬥毆逃的了嗎?下面我們就來看下小編的看法吧!

參與聚衆鬥毆逃的了嗎?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衆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衆鬥毆行爲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衆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聚衆鬥毆事件的主犯的確定不是指單一的性質,是綜合了多方面的因素的。比如,雖然主犯沒有參與聚衆鬥毆,但事件卻是由主犯教唆或指使,這樣依然構成犯罪。至於口供,不是以誰的爲主,而是以事實爲主,口供裏不排除有受害人誇大事實,犯罪團伙逃避事實等因素,所以,口供的重點還是以警察調查所得的事實爲整個口供的貫穿線索,受害人及犯罪團伙的口供爲輔,現在法律也出臺了不認罪也可定罪的相關規定,所以只要查清楚事實真相,不管是受害人,還是犯罪團伙的口供與事實不符,公安機關若取得有力的旁證,依舊可以向檢察院提出訴訟。

聚衆鬥毆逃的了嗎

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嫌疑人,均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公安機關也可以在網上追逃。建議立即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  

《刑法》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聚衆鬥毆逃逸後的相關處理和法律制裁,希望大家都能冷靜處事,君子動口不動手,有什麼事可以都可以商議的,沒必要以傷害他人的身體爲最終目的,聚衆鬥毆逃的了嗎?法網之大,犯罪者是不可能逃脫的。希望以上答案能幫助你們,如果需要更專業的答案請諮詢相關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