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出示證件能拒絕查身份證嗎?

一、警察不出示證件能拒絕查身份證嗎?

警察不出示證件能拒絕查身份證嗎?

對於這個問題,我國法律實有明文規定。人民警察在身着警服、表明身份、告知執法內容的情況下,可以不出示執法證件執行盤查任務。也就是說,警察在執法時是不需要出示證件的,只需口頭向公民表明自己的執法身份。警察在執法時行爲必須符合規範,即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着裝,佩帶人民警察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

事實上,口口相傳的“執法證”,實則是警察執法資格的等級證書。需要注意的是,證書的注意事項第一條明確寫着“證書只限公安機關內部使用,不作爲對外執法的身份證件”。因此,嚴格地從說,警察並沒有執法證。

對於公民來說,遇到人民警察在地鐵站等公共場所查驗身份證,應主動出示配合。沒有隨身攜帶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提供工作證、居住證、機動車駕駛證、護照等有效證件證明身份,也可以報出自己的身份證號、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資訊,供人民警察查驗。

二、什麼情況下警察可以檢視身份證?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因此,警察是有權查驗身份證,來確定身份,如果拒絕,警察可以採取措施。

警察不出示證件,也可以檢視公民的身份證,在生活中發生嚴重危害社會安全的突發事件,需要及時查明現場人員的身份時,警察可以依法查驗公民的身份證。在調查案件的過程中,警察必須穿警服,佩戴人民警察的標誌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