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持刀街頭鬥毆的處罰是什麼?

在街頭我們經常會發現一些打架鬥毆的額情況出現,而且多數是持有機械的,也就是管制刀具等,那麼這是非常危險的行爲的,在街頭多人持刀街頭鬥毆是有受到相關的處罰的,一般的是處以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的,如果嚴重的,或者是帶頭的人物的,獲處以更加嚴重的處罰,一般是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

多人持刀街頭鬥毆的處罰是什麼?

多人持刀街頭鬥毆的處罰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鬥毆該如何認定?

聚衆鬥毆罪(刑法第292條第1款),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給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一)本罪與羣衆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羣衆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本罪與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衆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衆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爲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衆鬥毆罪可以聚衆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衆實施。

(三)聚衆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二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聚衆鬥毆罪中的殺人、傷害行爲,雖然與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行爲一樣,都侵犯了他人身體健康,但是它有一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行爲中,通常表現爲爲了稱王稱霸,充英雄好漢而惹事生非,與對方爭個高低。所以,凡是爲了爭霸"勢力範圍",或者明確表示要打服對方,而行兇傷人的都是聚衆鬥毆中的傷人行爲。而其他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中的傷害行爲,則往往是對自已或自己一方所認識的人,由於宿仇舊恨而起意傷害對方,它在事先具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傷害故意;如果是臨時起意傷害對方,也往往是因爲雙方發生糾紛的原因明顯的在對方一邊,或者在互毆中傷害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易分清。

街頭打架鬥毆的處罰決定就是上面的介紹這樣的,但是我們需要知道街頭鬥毆的處罰不僅是嚴格執行,而且處罰規定也是比較嚴重的,在知道了法律規定的同時,我們也要知道街頭打架鬥毆的嚴重性,是會危害到人身的健康安全的,嚴重的還會有生命的危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