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怎麼處罰?

拿刀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怎麼處罰?

我們知道,如果聚集多人在一起鬥毆,會以聚衆鬥毆罪定罪處罰,但是如果在鬥毆過程中,行爲人拿刀導致他人重傷的情況下,你知道這種行爲下又應該如何對行爲人處罰嗎?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作出解答,供大家閱讀了解。

一、拿刀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怎麼處罰?

我國刑法規定,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聚衆鬥毆活動中,如果拿刀致人重傷的,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此時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

二、聚衆鬥毆是如何進行認定的

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衆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它的構成要件主要有:

1、客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爲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衆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衆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爲侵犯了公共秩序。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表現爲糾集衆人結夥毆鬥的行爲。聚衆鬥毆多表現爲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鬥,少則幾人、十幾人,多則幾十人,上百人,他們往往是約定時間、地點,拿刀動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爲。

3、主體要件

聚衆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衆鬥毆者均構成聚衆鬥毆罪。只有聚衆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衆鬥毆罪主體。

4、主觀方面

聚衆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爲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爲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透過實施聚衆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的滿足。行爲人在思想上已經喪失了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是非榮辱標準已被顛倒。這種公然藐視社會公德和國家法紀的心理狀態,是聚衆鬥毆犯罪故意的最明顯的特點。

聚衆鬥毆罪中,並不是所有的參加者都會受到處罰的,只有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纔會被判處刑罰,但是如果在鬥毆過程中,行爲人拿刀導致他人重傷,則會構成故意傷害罪,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要是你還想了解更多,建議你來電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