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怎麼定義打架這種行爲的

一、法律怎麼定義打架這種行爲的?

法律怎麼定義打架這種行爲的

亦稱爲鬥毆。是指對立雙方或多方,在相互矛盾發展到極點時,其行爲特點爲具有暴力傾向,以對他人產生身體造成傷害爲目的的一種主觀意識行爲。不管這種行爲起因何由、什麼目的都是一種不理智不文明的行爲,打架嚴重者甚至會觸犯刑律,因此,在處理打架事件時要區分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和辦法。

如果是輕微傷,你不會面臨刑事處罰;如果造成輕傷,你有可能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按照下面的條款判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未成年人打架鬥毆怎麼處理?

未成年人年少氣盛,做事爭強好勝。諸多的特點決定了他們經常選擇打架作爲解決問題的主要方法。由於個人力量的限制,爲了打贏對方,就儘可能地組織多人蔘加。聚衆鬥毆罪是指爲了不正當的目的,糾集衆人結夥鬥毆,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羣體,國家重視對未成年人在各方面的培養,重視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還處在少年時期,社會知識少,對自己行爲的後果沒有預見能力,也沒有承擔責任的能力,對這些未成年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主要以教育爲主,使其明 辨是非,不再給予處罰,更有利於其 成長。但不處罰不等於放任不管,要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以防止其繼續危害社會。

對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考慮到他們具有一定的控制力和辨別力,但其思想觀念尚未完全成熟的特點,對此類未成年人,應當採取從輕或減輕的辦法。

“從輕”是指根據行爲人違反治 安管理處罰的行爲,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幅度內,選擇較輕或者最輕的處罰。按照 規定,對結夥鬥毆行爲應當給予五日 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那麼對於該年齡段未成年人有這一違法行爲的,給予六或七日的拘留就是從輕的處理。

“減輕”是指根據行爲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爲,確定應當給予的治安管理處罰,在這一檔處罰的下一檔處罰幅度內給予治安處罰。例如對盜竊公私財物的,法律規定了拘留和罰款兩檔處罰。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盜竊,本應處以拘留,但依照本條規定,應當減輕處罰,從而應處以罰款。

法律上將打架劃分成了兩種不同的後果,因爲有些青少年羣體的這種打架行爲,大多都還屬於治安管理處罰的範圍中,但是就因爲打架鬧出人命的案例也不是沒有,所以打架構成輕傷就已經是觸犯刑法了。民間有很多的打架行爲,還是在於地方政府處理社會矛盾不夠及時才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