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聚衆鬥毆持械應當判處幾年

在未成年人的管理辦法中,未成年人進行打架鬥毆的應當及時進行教育和處罰,保證未成年人儘量不觸及法律邊界。那麼,若是未成年聚衆鬥毆持械應當判處幾年呢?按照刑法的具體規定,進行持械鬥毆的未成年人主犯將依照年齡進行相應的處罰,其中最高徒刑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未成年聚衆鬥毆持械應當判處幾年

一、《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衆鬥毆罪】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按照刑法17條的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爲全部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因此,聚衆鬥毆的刑事責任承擔年齡爲16週歲以上,符合該年齡的未成年人聚衆鬥毆,且爲首要分子或積極分子應當依據刑法292條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屬於多次聚衆鬥毆、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持械聚衆鬥毆、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且屬於首要分子或積極參與者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未滿16週歲的人犯聚衆鬥毆,依法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受理檢方公訴的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合議庭,會根據控辯雙方舉證、質證、辯論、最終陳述所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動投案自首、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諒解、知罪認罪悔罪等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事由,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犯罪後果、社會危害性、社會惡劣影響程度,作出“罪”與“罰”相適應的判決。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7條、292條

二、持械如何認定

攜帶凶器 ,要看情況來定。 比如在搶奪罪轉搶劫罪裏 如果你隨身攜帶了兇器 就算你沒用也會認定你構成搶劫罪 因爲你攜帶了兇器 有用的可能 。 所以法律這樣認定。

但是在持槍搶劫裏 就另說 比如甲腰裏插了把槍去搶劫乙 而甲搶劫過程中並未拿出槍械 而因起風將衣服揚起 被乙不小心看到了 乙是因爲看到槍心裏害怕才把錢交與甲。 但是 就算是這樣 也不會認定爲持槍搶劫。所以 在認定持槍搶劫 必須要犯罪嫌疑人主動亮出槍械 。

如果鬥毆的話 用不着傷到人 身上攜帶就算。

綜上所述,對於持械傷人的事情本身就已經相當嚴重,若是犯罪人員或者羣體是未成年人的話性質就更加嚴重。希望廣大未成年人的家長和學校照看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較少悲劇的發生。同時在未成年人管理辦法中若是構成犯罪的,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